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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哪些?是全国通用的吗?
来源: 时间:2024-07-31 17:01:33 浏览: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即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此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它们易于引起火灾。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虽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另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所列危险化学品具体品名存在差异,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仔细核定需要申请经营的产品,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服务机构。
那么,危化品许可证是全国通用的吗?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企业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安全、合法地进行。同时,还需注意危化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等事项,如有变更或到期,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