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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请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

来源:     时间:2015-05-07 07:56:26     浏览:

 重庆申请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重庆政府拟造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新平台。积极争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设立试点,为民营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债、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提供中介服务。
   重庆政府积极支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改善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重庆申请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试点企业条件及营业税政策适用: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7、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