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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来源:汇域国际商务     时间:2014-07-07 00:00:00     浏览:

一、行政服务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二、行政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 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须验原件,申报材料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提供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七、提供方式及期限

直接提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推荐。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和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无有效期限规定。